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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號幹線(郊野公園段)有限公司圖像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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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者區 --- 附例
大欖隧道及元朗引道附例(摘錄)
(由三號幹線(郊野公園段)有限公司根據《大欖隧道 及元朗引道條例》(第474章) 第26條訂立)

以下僅為主要部分摘錄,附例的足本可於大欖隧道行政大樓購買,每本$10。

附例 4 交通管制
附例 6 服從收費區管理人員指示
附例 8 轉換行車線
附例 11 在隧道內使用車燈
附例 12 限於在隧道內左邊行車線及/或中間行車線行駛的車輛
附例 15 車輛等造成阻塞

附例 16 繳付使用費的法律責任
附例 17 繳付使用費
附例 18 自動收費設施

附例 20 遭禁止的車輛
附例 21 須領有許可證的車輛
附例 22 運送危險品的車輛

 

 交通管制
4.  交通管制
所有在收費區內的人須受收費區管理人員的管制及指示所規限。
6.  服從收費區管理人員指示
所有在收費區內的人須遵從收費區管理人員在執行其與收費區的管理或交通的管制、限制及安全有關的職責時所發出的指示。
8.  轉換行車線
除經收費區管理人員授權或依交通標誌而獲授權外,車輛駕駛人不得致使或容許其車輛或車輛的任何部分壓著或駛越或橫過將隧道區域及收費區劃分為行車線的連續雙白線。
11.  在隧道內使用車燈
車輛在隧道內須保持使用車頭低燈,車頭高燈不得亮著。
12.  限於在隧道內左邊行車線及/或中間行車線行駛的車輛
(1)  除收費區管理人員另有指示外,許可車輛總重超逾5.5公噸的貨車,只可在隧道內的左邊行車線或中間行車線行駛。
(2)  除收費區管理人員另有指示外,以下車輛只可在隧道內的左邊行車線行駛 -
  (a) 巴士;
(b) 根據第21條須領有許可證的車輛;
(c) 第22條適用的車輛;或
(d) 拖曳另一車輛的車輛。
(3)  在第(1)款中,"貨車" (goods vehicle) 的涵義與《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15.  車輛等造成阻塞
(1)  收費區管理人員可將造成阻塞的車輛或物件拖走或移走,有關損失及開支由車輛的車主或物件的擁有人自行承擔,而該等車輛或物件可由公司扣留和存放。
(2)  公司可就拖走或移走以及存放該等車輛或物件而向有關車主或擁有人追討費用,該費用為公司不時釐定並經運輸署署長書面批准者。
(3)  公司根據第(2)款所釐定的費用的一覽表,可由公司用其認為合適的方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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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費
16.  繳付使用費用的法律責任
須繳使用費的車輛的車主或駕駛人有法律責任就該車輛通過收費區而繳付使用費。
17.  繳付使用費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不得駕駛車輛通過 -
 
(a)  並非自動收費亭的使用費收費亭,除非他 -
 
  1. 在收費亭停車,並為該車輛向在收費亭當值的使用費收費員繳付適當的使用費;或
  2. 在收費亭停車,並向在收費亭當值的使用費收費員繳交由公司提供的適用於該車輛的使用費代用券;
(b)  自動收費亭,除非有為該車輛繳付適當使用費,而該使用費是藉記入一個電子代用證持有人根據第18(3) 條於公司或其代理人開立的戶口的借方內而繳付的。
(2)  第(1)款並不適用於第3(2) 條所提及類別的車輛,但就該車輛而須繳付的使用費可以由公司及運輸署署長所不時以書面協定的方式繳付。
18.  自動收費設施
(1)  公司可安排或准許將運輸署署長批准的自動收費設施安裝在任何使用費收費亭,以收取車輛通過收費區而須繳付的使用費,亦可安排或准許安裝運輸署署長所批准的附屬設施。
(2)  公司可在獲得運輸署署長的書面批准下藉豎立交通標誌,以指定某行車線及某使用費收費亭為自動收費行車線及自動收費亭(視屬何情況而定) 。
(3)  公司或其代理人可向於公司或其代理人開立戶口的人發出電子代用證,以供繳付發出電子代用證所關乎類別的車輛通過收費區的適當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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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和限制交通
20.  遭禁止的車輛
(1)  任何人不得 -
 
(a)  在隧道區域內駕駛以下車輛,或致使或容許以下車輛在隧道區域內行駛,或致使以下車輛停留在隧道區域內 -
 
  1. 載水不足,載於燃料箱的燃料不足或電池充電不足,以致如無協助則不能完成通過隧道行程的車輛;
  2. 沒有將負載物或負載物的封蓋適當地固定,以避免負載物任何部分或其封蓋從車輛掉下或觸及隧道任何部分(包括隧道的裝配物或固定附著物)的車輛;或
  3. 會觸及或相當可能觸及隧道任何部分(包括隧道的裝配物或固定附著物)的車輛;
(b)  在收費區(包括隧道區域)內駕駛以下車輛,或致使或容許以下車輛在收費區(包括隧道區域)內行駛,或致使以下車輛停留在收費區(包括隧道區域)內 -
 
  1. 並非汽車亦非掛接車輛的車輛;
  2. 機動腳踏車;
  3. 引擎汽缸總容量不超逾125立方厘米的車輛;
  4. 車胎有缺陷或車胎沒有適當充氣的車輛;
  5. 用履帶行駛的履帶式車輛;
  6. 載有站在車輛外部或坐著而身體有任何部分伸出車旁或車尾之外的人的車輛;
  7. 運載沒有予以適當控制或約束的動物或家禽的車輛,或運載沒有充分遮蓋的負載物的車輛;
  8. 正發出或相當可能發出過量的煙氣或煙霧的車輛;
  9. 插口或其他部分漏油的油槽車;
  10. 駕駛人的前方或旁邊視線受阻或容易受阻的車輛;
  11. 正由受酒類或藥物影響以致不能適當地控制車輛的人所駕駛的車輛;
  12. 相當可能危及人或財產,或令收費區的使用不安全的車輛;
  13. 根據《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 所界定的學習駕駛執照而駕駛車輛的人所駕駛的車輛;
  14. 運載任何《危險品 (適用及豁免) 規例》(第295章,附屬法例) 附表第1類所指明的貨品的車輛;
  15. 運載任何《危險品 (適用及豁免) 規例》(第295章,附屬法例) 附表第2類所指明的貨品的車輛,但如《危險品 (一般) 規例》(第295章,附屬法例) 第74條表內第2欄對此類貨品的分量有所指明,而該車輛所運載的貨品不超逾該分量,則不在此限;
  16. 在不損害第 (xv) 節的規定下,運載任何用作或將用作貯存《危險品 (適用及豁免) 規例》(第295章,附屬法例) 附表第2類所指明的壓縮氣體的氣瓶 (《危險品 (一般) 規例》(第295章,附屬法例) 第61條所界定的氣瓶) 的車輛,不論該等氣瓶是否盛載任何分量的此類氣體;
  17. 運載任何《危險品 (適用及豁免) 規例》(第295章,附屬法例)附表第5類所指明的貨品的車輛,但如《危險品 (一般) 規例》(第295章,附屬法例) 第99條表內第7欄對此類貨品的分量有所指明 (如第7欄並無指明,則為第8欄所指明),而該車輛所運的貨品不超逾該分量,則不在此限;
  18. 在不損害 (xvii) 節的規定下,在構造上是用以或經改裝以運送《危險品 (適用及豁免) 規例》(第295章,附屬法例) 附表第5類所指明的貨品的車輛,或運載用作或將用作貯存此類貨品的盛器的車輛,不論該車輛或盛器是否盛載任何分量的此類貨品;或
  19. 不符合《道路交通 (車輛構造及保養) 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 的規定的車輛。
(2)  本條並不禁止 -
 
(a)  車輛在隧道內運送僅為驅動該車輛本身而載於其燃料箱內的燃料;或
(b)  (就僅為驅動車輛本身而在其燃料箱內載有汽油的車輛而言) 車輛在隧道內運送該車輛上所載作以上用途的汽油,但該等汽油不得超過20升,並須存於密封的罐內。
21.  須領有許可證的車輛
(1)  任何人均不得駕駛任何以下車輛進入收費區,但如該人管有由總經理就該車輛而以書面發出的許可證並按照該許可證的規定駕駛該車輛進入收費區,則不在此限 -
 
(a)  高度 (包括負載物) 超逾4.6米的車輛;
(b)  長度超逾12米的整體式車輛;
(c)  長度超逾16米的掛接車輛;
(d) 所載負載物向前伸展至超出車輛最前端1.5米以上的車輛 (拖車除外) ;
(e) 所載負載物向後伸展至超出車輛最後端1.4米以上的車輛;
(f) 車輪負荷超逾4.5公噸或車軸負荷超逾11公噸的車輛;
(g) 根據《道路交通 (車輛登記及領牌) 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 第53(1)條而獲發車輛行駛許可證的車輛或拖車;
(h) 全寬度 (包括負載物) 超逾2.5米的車輛;
(i) 本條例附表1沒有指明使用費的車輛;
(j) 任何類別的車輛,而其車輛總重超逾按照《道路交通 (車輛構造及保養) 規例》(第374章,附屬法例) 附表2就該車輛所指定或釐定的許可最高車輛總重或 (如適用的話) 許可最高組合式車輛總重。
(2)  任何人均可向總經理申請第 (1) 款所提述的許可證,申請須列明與該申請有關的車輛或拖車及其負載物 (如有的話) 的詳細資料,以及擬通過收費區的日期、時間及方向。
(3) 凡根據第 (2) 款就第 (1)(g) 款所提述的車輛或拖車申請許可證,如總經理提出要求,則申請書須附有總經理所指明的與該車輛或拖車有關的土木工程意見或其他資料。
(4) 除非總經理免除本款所訂的預先提出申請的規定,否則須在有關車輛或拖車擬通過收費區最少48小時前提出第 (2) 款所指的許可證申請。
(5)  總經理可在根據本條所發出的許可證上指明 ─
 
(a)  有關車輛或拖車通過收費區的日期及時間;及
(b)  總經理認為合適的其他條件。
(6) 任何人欲獲發給本條所指的許可證,須向公司繳付以下費用 ─
 
(a)  就第 (1)(a)、(b)、(c)、(d)、(e)、(f)、(h)、(i) 或 (j) 款所提述的車輛而發出的許可證………………………………………………………$250;及
(b)  就第(1)(g) 款所提述的車輛或拖車而發出的許可證………$750。
22.  運送危險品的車輛
(1)  除本條另有規定外,公司可以其認為合適的方式公佈其認為合適的資料,藉以訂定本條適用的所有或任何車輛進入收費區的時段。
(2)  除獲總經理的書面准許外,任何人均不得駕駛任何本條適用的車輛進入收費區;如給予准許,則該准許須受以下條件規限 -
 
(a)  如已根據第 (1) 款就某類別的有關車輛訂定時段,則該准許只可限於該時段;
(b)  掌管該車輛的人,或負責運送車輛內或車輛上任何貨品的人,須以書面向總經理作出有關車輛及貨品性質的聲明;及
(c)  總經理可派收費區管理人員護送該車輛通過收費區,並可採取任何他認為於有關情況屬適宜的其他預防措施。
(3)  本條適用於 -
 
(a)  運送任何《危險品 (適用及豁免) 規例》(第295章,附屬法例) 附表第3、4、6、7、8、9或10類所指明的貨品的車輛;及
(b)  運送大量火柴或運送放射性物質或對人類或動物生命有危險的生物樣本的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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